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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标准为:除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近期预计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中连片,坡度在10度以内,面积在0.33公顷(5亩)以上的旱田;水利设施配套齐全的水田;集中连片的商品菜田。山地面积较大,耕地分散的地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需要,自行确定保护标准。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等级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二级。地势平坦、集中连片、土质肥沃、高产稳产的为一级;缓坡、肥力一般的为二级。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当保持在43300公顷(65万亩)以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划定为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在科技、资金、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要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划定为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除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确需征(占)用其他基本农田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
  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应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征得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复,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征(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当开发改造出相应的基本农田;其中征(占)用基本农田内菜田的必须开发改造出相当于原面积二倍的菜田。无开发条件,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农田保护费:
  (一)凡在一级基本农田内征(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30元;征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15元。
  (二)凡在二级基本农田内征(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20元;征(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
  第十条 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批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确需使用的,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审批。临时用地不准改变土地面貌,不准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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