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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6〕5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五日
            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艾滋病监测管理,预防艾滋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七部门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一)艾滋病病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一)项、第(二)项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四)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制品、动物及其它物品。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卫生检疫局(简称大连卫生检疫局)、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艾滋病的监测工作。
  公安、民政、外事、海关、旅游、外贸、教育、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并配合大连卫生检疫局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自身防护能力。涉外的宾馆、饭店、旅游点、游泳馆(池)、浴室、理发室等公共场所,应制订并严格执行卫生制度,添置必要的设施,预防艾滋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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