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搬家补助费500元。对自行安置住处过渡的,拆迁人按房证和常住户口人数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三人以下者,每户每月150元,每增加一人每月加发30元。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地予以调整。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迁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6个月以内的,每月附加100%;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每月附加200%;一年以上的,每月附加500%。
第四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付给补助费: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二)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
(三)停产、停业期间,由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和实际应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人数,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两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在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前被拆迁人因从事经营而发生的装修费用,经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后,由拆迁人按净值补助。
拆迁公告后装修以及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装修的,不予补助。
第四十九条 因拆迁生产、营业用房直接影响单位原定利税指标完成的,可依据国家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办理减、缓、免手续。
第五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前,须向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回迁安置房屋预分方案、领取《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后,方可回迁安置。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以及未按拆迁要求开展工作的,可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