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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

  (二)相同辈分的两对夫妻同住一套住房的。
  分户安置住房原则上应移地安置,但不享受跨类区优惠安置待遇。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时,家庭成员中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家庭其他单身成员,按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则安置住房。分室安置住房,不得以厅代替居室。
  第四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利用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其使用人应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安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地安置:
  (一)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
  (二)因分户需增加住房面积的;
  (三)原住临时建筑经审查确需要安置住房的;
  (四)经市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 移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基础上,从特类、一类、二类区移地安置到三类区的或从三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按累进递增办法,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20%至25%;从特类、一类、二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30%至35%。
  第四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在过渡期限内原则上应由拆迁人安置住处,同时鼓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
  拆迁人拆除非住宅房屋、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采取过渡安置的,自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的搬迁结束时间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最长过渡期限:
  (一)建设七层以下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18个月,1万平方米以上至2万平方米的24个月,2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的2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至10万平方米的32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至15万平方米的34个月,15万平方米以上至20万平方米的36个月;
  (二)建设八层以上高层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30个月,2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的34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至10万平方米的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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