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

  (一)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分割、析产、调换等;
  (二)房屋改扩建、改变用途、装修;
  (三)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四)企业设立审批和营业执照核发。
  对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市人民政府已公告为近期规划改造的范围,亦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已公布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迁入原户的,可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因婚嫁而增加的人口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生婴儿;
  (二)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学、休学或被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及未安排住房的复转退军人、海员;
  (三)归国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及回国的公派或非公派出国、出境人员;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完房屋买卖、交换、租赁、典当、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换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
  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承担拆迁安置任务的单位,须严格遵守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拆迁期限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
  (二)召开拆迁动员会议,向被拆迁人进行宣传解释;
  (三)核实被拆迁人户口、房屋租赁关系、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
  (四)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编制被拆迁人预留安置房源和回迁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及其工作单位签订投资代建房、预购商品房协议;
  (六)按照公开、平等、合理的原则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搬迁时,发给拆迁证明。拆迁证明中应注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偿形式以及其他必须注明的内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六个月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规定补偿金额、回迁安置的具体地点、面积、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签订的其他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应一次性付清补偿金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