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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0日)废止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5日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指导下,本着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新老市区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的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发证,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以及下达停止供水、供电、供煤气的通知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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