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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订)(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

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
  第五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大力开发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和海水入侵,保护改善水环境。
  第六条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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