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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8日)废止

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条 大连市税务机关主管全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税务机关应依靠社会力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新闻媒介或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告知,并为纳税人阅知提供条件。告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为理由,要求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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