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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失效]

  外来劳务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自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外来劳务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招用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务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用本市劳动力不足的;
  (二)具备向外来劳务工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卫生条件;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四)具有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务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应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应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需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经批准后方可招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批准,并补办手续。
  第九条 获准招用外来劳务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本市招用有《务工许可证》的外来劳务工,也可通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到外省、市招收外来劳务工的,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条例第四条规定,集体为外来劳务工办理各种手续和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雇)用没有《务工许可证》的外来劳务工,不得招(雇)用与其他单位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外来劳务工。
  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建劳务公司(队)。
  第十条 用人单位获准招用外来劳务工后,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外来劳务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为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
  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大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与外来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天内,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劳动合同《务工许可证》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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