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0日)废止

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
 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劳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用外来劳务工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外来劳务工,是指没有大连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被用人单位和城镇居民招(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外来劳务工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劳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外来劳务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务工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物价、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外来劳务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来劳务工务工,必须有固定住处,按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就业等证明,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后,方可被招(雇)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外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招(雇)用未初中毕业的未成年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