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7〕14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对文化事业的多渠道投入体制和筹资机制,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建立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除驻辽宁的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中央金库外,其余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不含省级)的60%返还给各市,其余部分用于省级文化事业建设及全省宏观调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扶持和奖励影响视、文学艺术、理论研究、重点图书等文化产品中的精品;
2、剧院(团)参加国际艺术交流活动、省级以上的艺术节(调演、展演)及重大纪念日大型文艺演出(展演)活动;
3、艺术人才培养与教育,有计划地选送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到国内、国际进行深造;
4.对全省贫困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及重点文化场馆改造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