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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7〕14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对文化事业的多渠道投入体制和筹资机制,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建立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除驻辽宁的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中央金库外,其余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不含省级)的60%返还给各市,其余部分用于省级文化事业建设及全省宏观调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扶持和奖励影响视、文学艺术、理论研究、重点图书等文化产品中的精品;
  2、剧院(团)参加国际艺术交流活动、省级以上的艺术节(调演、展演)及重大纪念日大型文艺演出(展演)活动;
  3、艺术人才培养与教育,有计划地选送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到国内、国际进行深造;
  4.对全省贫困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及重点文化场馆改造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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