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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
 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政发[1997]7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日)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对外商投资环境,推动外向牵动战备的实施,1996年全省开展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这不仅加重了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投资环境,而且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不含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下同)两级审批。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属于乱收费。取消各地区、各部门擅自设立的118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含基金、保证金、抵押金、承包金等)。
  二、实行《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事业性收费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和《收费监督卡》制度。《收费手册》由省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办公室印制下发,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凭据《收费手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和交费,对不合理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同时,要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收费人员到企业收费,必须在《收费监督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并填写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填写《收费监督卡》的单位,不得收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属于交叉的收费项目,合并后由国家法律法规援权的主管部门收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部门必须参与管理的,其所需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从主管部门收取的收费额中予以解决。对于重复收费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管理分工,坚持谁管理、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坚决禁止重复收费。没有实际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对于经营性收费,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除国家规定强制性保险的险种外,其他保险项目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保险。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承包金等,经批准同意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承包金到期后,要及时返还本金,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从规范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继续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收费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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