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外省人员、省内农村人员,必须报经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省人员或者本省农村人员,必须经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不得自行招收。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择业求职证件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就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播发、张贴招用人员广告。用人单位需要刊登、播发、张贴招用人员广告的,必须持单位证明和招用人员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需要发布招聘出国、出境劳务人员广告,还须提交劳动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或《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及有关确认出国、出境劳务真实性的法律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播发、张贴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招用人员广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不得扣留任何证件。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与被录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二)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