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管理中央和自治区驻包头市单位、市直属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外地(含外资、合资)来包头市进行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旗、县、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旗、县、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批并管理旗、县、区属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辖区内个体经营者主办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本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向市或者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考核、培训合格后批准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再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市或者旗、县、区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证件。
娱乐市场中的伴奏、伴唱及表演人员需到市或者旗、县、区社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考核,领取证件。
第八条 本市旗、县、区属单位和个人跨区进行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须经经营所在地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遵纪守法,重视社会效益,讲究职业道德,应当积极参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和社会公益等活动。
第十条 经营者证照齐全后方可营业。
文化娱乐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组织营业性演出。
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或者聘用无证的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在市或者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场所按经营范围亮证经营。变更经营者或者经营地点及经营内容和范围,须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收费标准和销售商品均要明码标价,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