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价出售,不得擅自加价;
(五)租书店必须定时对书报刊进行消毒。
第二十条 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级批发书店必须具备店堂及定点库房;
(二)进货渠道只限于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邮政部门(只限期刊)和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期刊社;
(三)不得批发给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者;向外地批准必须将书目上报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
(四)批进的书报刊必须先将进货来源、名目、数量以及样本报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未经备案审查的书报刊不准批发;
(五)批发书报刊必须开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书报刊随发单》,并加盖本店印章;
(六)不得擅自提价,批发价格折扣要明确。
第二十一条 集体、个体书报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销国家规定由新华书店发行的中、小学课本和国家规定的“内部发行”的书报刊;
(二)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售、经销古旧书报刊;
(三)不得在市场上公开发行、销售单位内部发行的书报刊及资料性书报刊;
(四)不得发行、租售无正式书报刊号的非法出版物和国家明令查禁的书报刊;
(五)未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编印,发行书报刊。
第七章 美术、工艺艺术品和文艺培训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美术工艺艺术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售书法、美术工艺艺术品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国籍、年代,禁止经销假冒名家的书法、美术工艺艺术品,销售临摹的书法或仿制的美术工艺艺术品必须标明是临摹品或仿制品;
(二)属文物性质的美术工艺艺术品,只能由文物部门专营收售。
第二十三条 文艺培训市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艺培训班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室和固定的教学排练场所及相应的教学培训工具;
(二)从事营业性文艺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师资力量、教学培训条件,并保质保量完成预定教学培训计划。
第八章 其他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年审换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