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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经纪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佣金支付方拒付佣金时,经纪组织或经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经纪组织和经纪人在从事中介业务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同时按其收益额的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纳管理费。
  第十六条 经纪组织和经纪人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经纪协会。经纪协会是经纪组织和经纪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团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市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认定经纪组织和经纪人资格,并登记注册;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经纪组织和经纪人的经纪活动,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活动;
  (三)指导经纪协会的工作;
  (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经纪组织和经纪人必须依法登记,其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纪公司、经纪人事务所变更、歇业、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组织的登记管理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检验一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无照(无证)从事经纪活动。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经纪活动的,坚决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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