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费;
(二)集体经济收入;
(三)其他收入。
集体补助标准,可以村(嘎查)和企业为单位统一。
乡(镇)、苏木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在个人缴纳的基础上给予补助,并按规定税前列支。
第十条 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方式(含集体补助部分):
(一)劳动报酬按月分配的,应于每季的最后一个月上缴养老保险金;
(二)劳动报酬以年结算的,可随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并于当年年底前结清。
第十一条 投保人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金,也可补缴养老保险金(包括利息),补缴时集体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分别记在个人《缴费证》上,作为养老保险金计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民可根据自己收入的变化,向旗(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变动缴费档次。
第十四条 因灾害、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投保人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金时,经个人申请,由旗(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停缴。停缴期的本息要补缴。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双女户、义务兵、烈属及各类重残人员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者、服兵役者、户口新迁入者应参加或者继续参加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招工、提干、上大中专院校等农转非者的保险关系的处理方式:
(一)保留保险关系继续缴纳;
(二)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体制;
(三)按年复利率百分之七点五计息退还本人。
第三章 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八条 投保人从年满六十周岁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投保者缴纳的数额及年限确定。变动过缴费档次或者中断缴费的,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缴费金额合并计算领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