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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倒手转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的;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证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章图签的;
  (五)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承揽建设工程条件的;
  (六)未办理核准手续,擅自来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
  (七)任意压价、抬价承包工程的;
  (八)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处以罚款,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和合同未经备案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编制建设工程预决算高估冒算、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不执行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浪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中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建筑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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