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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对执行《水法》《实施办法》和本条例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土石旗、固阳县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的统一管理和市人民政府划定地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水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涵养水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有关专业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三)归口管理农村、牧区水利和苏木、乡镇供水;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跨旗、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调处旗、县、区之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六)负责管理经授权的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黄河水资源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在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
  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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