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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定,新法规名称为《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修订)》(发布日期:2003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5年7月28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经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实施。

             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8日包头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净化水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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