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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1997]39号 1997年3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屠宰检疫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屠宰经营的家畜(猪、牛、羊),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
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适用本规定。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适用《家畜家禽
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家畜定点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家畜定点屠
宰检疫管理工作。屠宰场(厂、点)的具体定点由盟市、旗县政府组织商品流
通行政部门、畜牧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家畜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履行下列职
责:
  (一)制订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实施屠宰法规和屠宰行政规章的执行;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场(厂、点)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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