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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条 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立项,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用款进度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控购商品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严禁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或进行股票、房地产、期货交易,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入股。
  第三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于每年年终编报当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收支,要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同时要认真汇总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具体批复各部门、各单位,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励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稽查制度,监督检查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查处乱收滥支等违法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工委)的监督。
  所有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报表及会计资料,执行有关部门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在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查处: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向财政专户上缴预算外资金,随意截留、坐支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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