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列。单位编制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于11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收入计划要根据有关政策及上年实际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支出计划要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连同综合财政计划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批复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做调整。在执行中因国家财政政策调整的和机构、人员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收支计划时,要经财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个金融机构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由财政部门根据其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情况和核定的支出计划,从财政专户拨入资金。除此以外,不得发生其它收支款项或存款业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及时为用款部门和单位拨付资金,保证如期到位。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规定的用途,按计划使用财政分期拨付的预算外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其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由财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处理,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处理。其它各项支出的年终结余,经财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隶属关系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