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全额缴付,不得欠缴、截留和坐支。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在当地人民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各金融机构不得为任何部门或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其预算外收入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随收随缴。确有必要设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一个金融机构开设一个过渡性的收入上解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同意,各金融机构不得为任何部门或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帐户。收入上解帐户作为上缴财政专户的过渡帐户,只收不支。部门和单位收入上解帐户的预算外资金每15日向财政专户上解一次,月收入不足10000元的,可每月上解一次。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上缴预算外资金时,要填列财政部门印制的“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按要求缴入财政专户。无故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要相应暂缓或减少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加强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预算外资金实际收入额的10%--30%提取经济社会发展资金。
  (一)实行预算资金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社会保障基金以外的各种基金,各种附加收入和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按收入额的30%提取。
  (二)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部门和单位以外的各种事业性收费,按收入额的20%提取。
  (三)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部门和单位的事业性收费;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筹集的专项资金,接受捐赠的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自筹的资金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预算外资金,均按收入额的10%提取。
  (四)其它预算外资金按收入额的20%提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