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22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1997]32号 1997年3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些年来,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增长,各地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目前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擅自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有些部门和单位随意设立基金或收费项目;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人大监督,乱支滥用现象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资金分散、流失,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精神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以加快实现“两个提高”的步伐,保证和促进廉政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一律从今年1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规范。当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力量对预算外资金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凡属应按国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基金和收费项目,要坚决按规定予以取消或进行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要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务必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挂帅,及时听取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备,共同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