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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申报、审批扶贫开发项目和计划,必须贯彻“真扶贫,扶真贫”的精神,使每一笔资金的投放都与本世纪末解决温饱问题的攻坚目标直接联系起来。大型项目在提交领导小组审批之前还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
  项目经自治区审定下达后,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头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不得肢解和挪用确定的项目资金。个别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原渠道报批准项目的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项目一律取消并抽回资金,对已经变项并将资金挪用的,下年度分配资金时如数扣回,扣回的资金追加到项目执行好的地区。

第三章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为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自治区每年从当年可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总额中安排不超过5%、从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总额中安排不超过2%的资金,作为扶贫工作培训费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技术培训,建立项目库等工作。这块经费除自治区本级留用一部分外,其余大部分分配下达到盟市、旗县使用。根据需要,盟市旗县扶贫办也可以从本级财政配套的扶贫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扶贫技术培训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1997年开始,自治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采取层层专项拨款、专项调度的管理办法。自治区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一个月之内按照分配计划拨付到盟市,盟市、旗县要在一个月之内将资金全部落实到苏木乡镇或项目上,不得滞留资金。所有的扶贫资金,一律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自治区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信贷扶贫资金按项目下达到盟市,盟市及时拨付到旗县。旗县在两个月内将资金全部落实到项目上。对所有的扶贫资金,苏木乡镇要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项记帐,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旗县有关业务部门承担的部分扶贫建设内容所需资金,分别在扶贫办和计委设立管理专户,视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继续实行无偿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各级财政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比例为20%,自治区下达的无偿使用的资金,不允许各地再作有偿安排。有偿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2--3年。具体管理比照财政部《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下达有偿资金计划后,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借款合同,统借统还。今后,对于有偿扶贫项目,各地要单独上报,超过50万元的借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附可研报告和评估论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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