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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自治区每年年初将资金计划指标总额的70%切块下达到贫困旗县,主要用于能够覆盖嘎查村和贫困户、直接提高贫困户生产经营能力的建设项目。其余30%自治区实行项目管理。
  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自治区每年年初将资金总计划的70%定向下达到贫困旗县。由各贫困旗县根据下达的资金指标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经自治区批准后实施。其余30%用于跨旗县、跨苏木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异地开发和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等较大的项目。
  信贷扶贫资金的分配:自治区每年年初将贷款新增计划的70%作为贷款限额下达到贫困旗县,重点用于能够覆盖嘎查村和贫困户、直接提高贫困户生产经营能力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其余30%用于跨旗县、跨苏木乡镇、覆盖贫困面大、幅射能力强的种养加一体化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这块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根据对旗县申报项目的审批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按项目下拨。
  自治区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定向切块的资金控制规模下达到盟市、旗县,旗县根据各自的资金控制规模编报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报盟市,各盟市在审查各贫困旗县项目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将各贫困旗县年度扶贫开发计划和项目计划,连同上年度的扶贫开发工作总结及旗县级资金审计结论、盟市对旗县的考核验收结论等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计委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对以上材料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各盟市上报的计划与项目批复下去。
  利用各类扶贫资金安排跨旗县、跨苏木乡镇的较大项目时,要坚持使贫困地区均衡受益并适当向脱贫难度较大的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十一条 扶贫开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自治区管理项目的申报程序: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旗县扶贫办会商财政部门提出,以工代赈扶贫资金项目由旗县计委会商扶贫办提出,扶持贫困旗县嘎查集体经济的财政资金项目,由旗县乡镇企业局会商财政局、扶贫办提出,上述项目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及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到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和扶贫办。信贷扶贫资金项目由贫困旗县扶贫办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联合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上报自治区的各类扶贫项目,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然后通过原资金管理渠道下达,同时抄送各级扶贫办。
  对于定向切块的扶贫资金,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下列原则进行: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备案制,即旗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经盟市领导小组审批后,分旗县编成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备案后下达资金;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自治区对定向切块的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信贷资金,财政有偿资金仍实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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