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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改建或新设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下列处置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公司使用,定期收取租金;
  (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企业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股份为法人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股份为国家股。
  企业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交付;一次交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付,但最长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的60日。企业支付的国有土地股红利,根据情况,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留给企业作为资本金投入,期满后全额支付。
  第九条 改建或新设公司,应当由土地使用权持有者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改建的基本情况;
  (二)拟进入改建或新设公司土地的宗数、面积、位置、用途、权属来源、评估价格等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及理由说明;
  (四)土地使用权价格处置的要求及理由说明;
  (五)其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权限报批: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批时,须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有企业改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地价评估报告;
  (四)企业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国家授权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授权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股处置的,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股权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国家持有的土地资产股权,与企业其他股权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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