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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1996〕145号 1996年12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改建或新设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办理地价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地价评估。
  第四条 改建或新设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其他的应当选择具有A级或B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前款所称A级和B级土地估价资格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可,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接受委托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持有者订立委托评估协议,按土地所在市、旗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和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并依照国家规定分别向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和土地所在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确认机关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
  第六条 地价评估结果经土地所在市、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确认。
  第七条 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经审查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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