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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务院清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全面清理了1994年底以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因已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章代替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而废止的8件。本决定颁布前根据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序号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说  明
1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   1989年8月4日  1993年10月30日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6号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内蒙
                         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
                         例》。
2  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  1980年1月28日 已被1992年1月7日
   和使用实施办法    内政发〔1980〕  内政发〔1992〕4号
              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
                         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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