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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应当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以旗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中心,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群众性科技组织、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牧民技术人员为补充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第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国家事业单位,编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业务接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农牧业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
  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人员调配,应当征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旗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负责实施本级确定和上级下达的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负责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配合和参与在本地区开展的农业科研活动;
  (四)参与农业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
  (五)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交流活动;
  (六)通过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物资服务,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
  (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八条 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项目;
  (二)向农业生产者宣传、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
  (三)对农牧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者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四)指导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牧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五)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开展经济技术综合服务。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主要从农业大中专院校和在职科技工作者中选配,也可以从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农牧民技术人员中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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