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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业的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的现代化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技术推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旗县以上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气象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工商、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技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牧民技术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兴办的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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