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五)中标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币种和付款方式向招标方付清全部出让金;中标者的保证金可低缴出让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定后五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必要资料。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资金来源证明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有意使用土地者在不低于标定地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出让价格,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出让总金额的20%支付定金。
  (四)受让方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和付款方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全部出让金。
  第十四条 地块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二十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地块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前一年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用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和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出让金)。
  (三)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