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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外,由殡葬管理部门并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火葬区域内生产经营棺木的;
  (二)未领取《山西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许可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
  (三)制作、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殡葬管理部门分别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火葬区域内无《运尸火化证》将尸体运出医院的;
  (二)在火葬区域内为土葬和骨灰装棺埋葬提供棺木、车辆、墓地及其它帮助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未经批准私自建立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开展经营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无《火化证》发给丧葬费、保险金等费用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发放单位追回,并处发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殡葬管理部门对丧主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患传染病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已经有关部门做出结论,未在规定时间内火葬的;
  (二)在城镇街道及居民区搭灵棚、摆棺木、发丧送葬沿路抛撒纸钱及其它杂物的;
  (三)办丧事请神汉、巫婆、阴阳先生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少数民族居(村)民死亡后,不在规定地点埋葬的。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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