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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具备幼儿教师的条件外,还应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幼儿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幼儿教师与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企事业单位要按时给幼儿教师转正、定级、评定职称并给予规定的补助。
  农村民办幼儿教师在工资晋升、转正、定级、评定职称、评选先进等方面与民办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农村民办教师应当按规定登记注册,已经注册的幼儿教师不得随意辞退。
  第三十九条 对职业高中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择优录用或聘用,并按工作岗位给予相应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们到集体和私立幼儿园任教。
  第四十条 幼儿教育工作者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六章 管理与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并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应到所属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已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和学前班,未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停办、撤销或合并。
  第四十三条 举办幼儿园和学前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幼儿园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其他由政府核定编制的幼儿园由同级财政给予差额补助;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教育事业,除按政府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外,不足部分由举办者自筹。
  私立幼儿园经费自筹。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核拨一定数额的幼儿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扶持农村和城镇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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