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必须设置与该居民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第十三条 新建幼儿园和学前班应选择安全、清洁和方便幼儿活动的地方。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幼儿园应有规范化设施:
  (一)应设活动室、幼儿卫生间、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二)应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
  (三)寄宿制幼儿园应当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
  (四)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五)应配备安全、卫生和符合教育要求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
  第十五条 已经办的幼儿园和学前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农村幼儿园应有教育活动,盥洗、饮水、取暖等基本设施,有条件的应按规范化幼儿园设置。
  第十七条 开设学前班要有与学前教育相适应的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 幼儿园和学前班要有安全防护制度和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失火、触电、走失、损伤、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三章 专门机构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教育要严格执行幼儿教育大纲,根据幼儿教育和身心发展规律,做到体、智、德、美教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要鼓励启发,因人施教,寓教育于各项活动和良好的环境影响之中。
  第二十条 学前班的教育与保育,应注重培养幼儿的认知能力、动手能力;注重培养幼儿学习兴趣、体育活动兴趣和学习习惯。注重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幼儿教育机构要开展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幼儿教育。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学前班应当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对幼儿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