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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

太原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9日山西省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保障幼儿接受学龄前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幼儿教育,是指幼儿教育专门机构、家庭、社会对三周岁至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四条 幼儿教育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规划,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团体、机关、部队、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资助幼儿教育事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幼儿教育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设施

  第八条 幼儿园和学前班是实施幼儿教育的专门机构。
  第九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类型,可以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十条 无力举办幼儿园的农村,可以举办学前班。学前班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附设在小学校。
  城镇企业所属幼儿园和小学学区范围内的幼儿园,已能满足本企业和本学区范围幼儿教育需要的,不得再设置学前班。
  第十一条 企业或系统办的幼儿园可以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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