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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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