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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筹资修建公路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6号)》(发布日期:2002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8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山西省社会筹资修建公路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社会筹资修建公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筹资修建公路,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改善我省交通状况,推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团体和公民自筹资金修建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筹资是指机关、单位、组织、团体和公民投资、集资、捐助、入股、贷款、引资和向农民发行公路建设债券等。
  第四条 社会筹资改造或扩建干线公路、县乡公路,省交通部门可委托省公路管理部门或地(市)交通部门与筹资方签订协议,将现用公路作价入股。
  第五条 凡社会投资、集资、贷款和股份制经营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成后经批准可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一)新建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干线公路,标准达到或超过二级公路的;
  (二)在干线公路上新建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
  (三)在干线公路上新建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
  (四)新建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县乡公路,达到或超过三级公路标准、路面为沥青或水泥的;在县乡公路上,新建的较大型公路桥梁和隧道;
  (五)改造现有公路,标准提高一个等级、里程在30公里以上的。
  上款各项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六条 社会筹资修建的公路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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