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6〕131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工程,系指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上建成的防洪堤、防洪水库、护岸、水闸、排涝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 凡在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工程设施安全、在汛期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村庄以及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和加固。
第五条 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含河道管理范围、河滩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堤防及防洪水库按照工程设计的保护和影响范围确定。工程设计保护范围不明确的,按历史最大受灾范围确定。
(二)排涝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工程设计的排水范围确定。
具体的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测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