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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 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镇的建设档案工作。建制镇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档案,应于立卷五年后移交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保存。
  第八条 各市、县应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机构为中心,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九条 凡在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勘测档案;
  (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
  (三)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五)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前款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城市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与管理,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
  军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穿越市区部分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条 各城建档案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预交城建档案保证金。
  城建档案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后,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施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工程竣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和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移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且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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