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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三)审查、验收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四)查处城建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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