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
 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多少,向其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定为三至六分。”修改为:“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