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修改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全省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的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含省辖市控制网改造);
(二)航空摄影测量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三)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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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
面积 │5 │10 │20 │50 │100
(平方公里) │ │ │ │ │
───────┴─────┴─────┴────┴─────┴─────
(五)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
(六)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
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的测绘项目:
(一)5秒级控制测量与导线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且小于前款第(三)项规定范围的地形图测绘;
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
面积 │1 │3 │5 │10 │25
(平方公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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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