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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运用蓄滞洪区,发挥蓄洪滞洪作用,加强蓄滞洪区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重点安全建设规划的大名泛区、永年洼、滏阳河中游洼地、献县泛区、白洋淀、兰沟洼、东淀、贾口洼、文安洼、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和盛庄子洼等具有蓄滞洪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实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蓄滞洪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蓄滞洪区的分洪、滞洪命令分别由国务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权限发布。该命令一经发布,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蓄滞洪区防洪避险安全转移设施不受破坏,并自觉维护蓄滞洪区有效运用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所辖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调整、变更蓄滞洪区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时,必须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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