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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责令暂停营业三个月至六个月;
  (三)是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一年之内,取消其高考、招收为合同制工人。招聘为公务员的资格。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应作处理而未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作出处理;拒不作处理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招收和录用拒绝、逃避民兵、预备役义务的公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当选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资格,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立人民武装部,或者随意撤销、合并人民武装部,随意裁减人民武装部编制员额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或者随意撤销民兵、预备役组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民兵、预备役有关工作任务的。
  第四十条 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北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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