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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2月17日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北省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思想工作;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的有关准备工作;
  (八)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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