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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科技社团建立学术、科普活动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六条 科技社团的所得收入依法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
  第二十七条 科技社团法人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章 科技社团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批科技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科技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科技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科技社团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监督科技社团的经费和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五)对科技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成立的科技社团进行资格审查;
  (二)负责对科技社团进行业务管理与指导;
  (三)为科技社团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 科技社团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职级、职称、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由其社团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第六章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技社团联合组织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国家设立的科技社团联合组织,是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方科协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协对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其他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依照章程进行组织管理和有关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科协的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独立设置。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职工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职工技协)是河北省总工会领导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开展群众科技活动的科技社团。各级地方职工技协实行联合制、代表制。上一级职工技协由下一级职工技协和同级产业职工技协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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