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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

  第十条 科技社团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二十名以上成员和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能够开展活动的经费;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成立科技社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科技社团审核登记后,具备法人条件的,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颁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科技社团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科技社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的民事责任,由社团依托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科技社团修改章程、改变办公地址、具备法人条件的更改法定代表人或者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更改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科技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终止:
  (一)发生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二)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分立或者与其他科技社团合并的;
  (三)丧失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不能开展活动的。
  第十七条 科技社团自行终止,应当在终止决定形成后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三章 科技社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科技社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技活动;
  (二)参与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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