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制度;对星级饭店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对涉外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实行定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导游员实行导游员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服务。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三)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给予赔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七)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环境、资源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